论我国先占制度的构建-------乌木案的思考开题报告
2021-08-08 03:12:28
全文总字数:2373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先占作为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一直存在于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先占制度构建的条件已经成熟。
但我国《物权法》继《民法通则》之后再一次将之拒之门外,以致现今实际生活大量的先占问题无法合理解决。
因此,结合案例研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先占制度,明确先占的基本范畴及构成要件,不仅可以填补我国先占立法的空自,而且可以为我国先占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我国《物权法》继《民法通则》之后再一次将先占制度拒之门外,对于是否要构建先占制度在理论界各个学者的观点不同,有些学者否认了先占制度;有些学者则主张我国应该构建先占制度,在梁慧星教授领衔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王利明教授领衔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都对先占制度进行了规定。
先占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德国民法典等中都对先占制度有所规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详见综述)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研究内容:
首先,梳理先占制度的含义与渊源;其次,比较研究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先占制度;第三,以乌木案为例,理性分析关于乌木案各种学术观点;论证建立先占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价值;最后,提出我国民法先占制度构建的建议设想。
计划:
4. 研究创新点
本文旨在从乌木案这一案例出发,讨论学界对乌木案的各种研究观点,结合案例提出应该构建我国的先占制度,明确先占的基本范畴及构成要件,这样不仅可以填补我国先占立法的空自,而且可以为我国先占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有研究的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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