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中犯罪客体的界定开题报告
2021-08-08 03:06:38
全文总字数:3544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梳理学界关于环境犯罪中犯罪客体的学说,确定合理的环境犯罪中犯罪客体的伦理基础、刑法基础,分析环境刑事立法的不足,对学者们的立法完善建议进行分析研究,最终确定该犯罪客体的界定标准,并探究出如何通过刑事立法对之进行保护。
希望以此对环境犯罪理论问题的研究有所助益,为立法完善提供些许参考。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国外:各国对此也众说纷纭。其中日本著名的理论学说就有纯粹生态学法益论、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纯粹人类中心主义论等。
国内:目前学界对环境犯罪的犯罪客体存在争议,有公共安全说、复杂客体说、环境权说、生态安全说、环境保护制度说和环境社会关系说等。主流观点是环境权说。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的困难,对于环境犯罪的客体保护的不到位,学界对此提出了许多解决建议,但这些建议的可行性仍然有赖于环境犯罪的犯罪客体的确定。(详见综述)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内容:1、环境犯罪中犯罪客体的界定标准;
2、当前立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3、实践中对环境犯罪客体存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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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从理论、立法、实践三个角度,详细梳理了前人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更为明确地界定了环境犯罪的犯罪客体,从其伦理基础和刑法基础两个角度详细分析了界定标准的合理性可行性,并探索出如何通过刑事立法更好地保护环境犯罪的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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