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型烟草制品征税的国际经验借鉴与政策启示开题报告

 2023-02-26 18:50:0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对身体健康的日益关注,传统烟叶制品由于其在燃烧时释放的有害化学物质备受诟病,因此,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等新型烟草制品应运而生,凭借其低温不燃烧、无焦油,同时满足烟民“烟瘾”等优势,拥有了广阔的消费市场,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新型烟草制品最开始出现的原因是缓解老烟民长期吸食烟碱(尼古丁)的危害,相对于传统卷烟等烟草制品而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确实可以有效降低吸烟的危害,但也并非完全健康无害,国家在《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中明确指出“有充分证据表明电子烟是不安全的”,但这些危害都在商家的宣传中被掩盖,将其美化,电子烟被冠上了健康无害的名义,甚至被视作潮流的举动,这对本不吸烟的青少年造成了错误的引导,从而增加了烟民的数量,产生了十分不好的影响。此外,还有商家打着电子烟的旗号,实则生产一些添加成分不明,尼古丁含量不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烟草制品,这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危险。

除此之外,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由于其与传统烟草制品很大的不同给国家对税收的征管方面带来了诸多问题。我国目前对烟草制品的税收主要集中在烟叶税和消费税上,新型烟草制品显然不符合烟叶税中烤烟叶、晾晒烟叶的征税范围,也并不符合消费税中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税收子目,这给我国对烟叶制品税收的征收管理造成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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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本篇文章主要研究新的消费市场下,新型烟叶税的征收现状,以及可以借鉴的国际经验,从别的国家的烟草税的征收模式中,探索出适合中国的烟草税征收的制度。

拟解决的问题:目前,新型烟草制品主要可分为三类:电子烟、低温不燃烧烟草和无烟气烟草,我国目前主要是针对电子烟修改了相关条例,发布了相关的征求意见稿,对其他两种类型的新型烟草制品的征收尚不明确,与其有关的立法体系尚不健全,缺乏配套的监管措施。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尚未批准加热卷烟在境内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除此之外,虽然在《关于修改lt;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gt;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指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新型烟叶税的属性界定尚不明确。

所以本文拟解决对新型烟草税种的划分,以及如何对其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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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际新型烟草制品征税现状

目前,对新型烟草制品征税主要采取从价税、从量税和消费税的方式征收。

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批准一项尼古丁液体征税条款,税法推行后,每1810毫克尼古丁电子烟液体将会征税50.33美元,这一法案可以提高电子烟的价格,有效降低青少年吸烟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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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3月底前--完成开题工作

2022年5月底前--完成论文修改、重复率检查、定稿、外文文献翻译

5. 参考文献

[1]郑榕,王洋,胡筱.烟草税:理论、制度设计与政策实践[j].财政智库,2016(6)

[2]郑榕,张自力.对新型烟草制品征收消费税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启示[j].国际税收,2020,(1)

[3]刘杰村,王少康. 电子烟税收征管思考及建议[j]. 中国财政, 2021, (8):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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