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公司的良好运营是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本积累更是公司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石,但是现实中存在大量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侵害债权人、股东以及公司利益的情况出现。笔者在大二已经学习过商法中公司法相关内容,对公司法有一定的了解,所以笔者选取该课题对股东抽逃出资认定规则研究进行浅析。
股东抽逃出资认定规则本身就是一个历久弥新极其复杂的问题,它的认定规则研究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还牵扯到民事责任。我国在最初的《公司法》只规定了关于抽逃出资的原则性规定。所以很多法院都各持己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审判。直到《公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抽逃出资表现形式进行归纳。试图将损害公司权益为核心作为判断标准,将各种抽逃行为类型化。但是因为理论和实务的差别,现有的评判标准无法适应隐蔽、多样的抽逃出资现状,让现有的评定标准沦为表面法律。而且何为将出资转出、股东的出资和公司名下资产的重合如何分别都需要更好的规定。笔者希望能完善股东抽逃出资认定规则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明确每个主体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更好的规范市场行为。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股东抽逃出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现象,不仅涉及公司法理论,也涉及民法方面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关联制度,同时还关系着公司、其他足额出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的法益。笔者联系理论学说和司法解释对抽逃出资进行系统化的剖析解读。
首先,要对股东抽逃出资进行概念界定,然后对现有的认定抽逃出资的要件进行分析,简要的总结关于抽逃出资的研究现状和存在的争议。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现有的司法文件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问题主要来源于《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但我国的现状认为该法律规定并没有很清晰的住处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含义,而且引发了理论和审判两届对该法律规定的争议。另一个方面上,该条规定没有表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在阐述司法解释专口规制抽逃出资的立法背景时谈到,在现有的法律情况下,各地的法院对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案件各执一词,缺乏具有操作性的标准,没有统一的认定。虽然《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一定程度上弥补空缺,但是现阶段在抽逃出资的内涵界定问题上,司法实务界也尚处于摸索和探寻的初级阶段,并未形成有效的统一意见。
国外的研究现状并不像我国放在认定规则上,而是集中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责任中,通过救济的角度来对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体系进行完善。以美国为例,最早开始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要求公司债权人刺破公司的面纱而追究公司背后股东的无限责任理论,而且将该规则的适用作为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而非事前预设。而英国的公司法与之恰恰相反,它是将其作为事前预设,并通过成文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并限制公司债权人直接追究公司股东责任的权利。在德国,将公司法人格否认称为“直索”责任,为弥补有限责任制度之缺陷,当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地位并因此损害第三人利益时,公司债权人便可穿过法人独立实体,直接追究其背后股东的责任。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2022年11月根据系统提供的各种论文课题,选定根据论文研究方向,选定指导老师和论文题目。
2.2022年12月根据论文内容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简要的总结开始撰写开题报告,征求指导老师意见后于12月底前上交系统审批。
5. 参考文献
[1] 仇怡文. 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及责任分析[d].山东大学,2016.
[2] 孟丽. 抽逃出资认定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3] 王欣. 论抽逃出资的认定与民事责任[d].吉林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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