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历史上很少有人对高利贷做出正面的评价,但是高利贷并没有因为大多数人的批评指责而灭绝,相反生生不息。这其中一定有深刻的原因,最起码能说明高利贷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今天关于高利贷的争论仍然不绝于耳,这就成为我们深入研究高利贷的契机。从实践层面看,高利贷已经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尤其在村镇,有涉及范围广、资金规模大的特点。以浙江温州为代表的高利贷现象愈演愈烈,参与主体广泛,涉及资金规模大,影响深远,从实践层面,高利贷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从理论层面看,学术界对高利贷的研究远远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高利贷作为正规金融的对立物而存在,客观地认识它,评价它,探索其本质及存在根源,清醒地认识其作用,这对于我们制定恰当的金融政策意义重大。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高利贷作为正规金融的对立物而存在,客观地认识它,评价它,探索其本质及存在根源,清醒地认识其作用,这对于我们制定恰当的金融政策意义重大。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具体分析我国当前市场高利存在的原因及危害,指出其存在所带来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写作提纲:首先对高利贷进行明确定义,阐述研究方向及意义;其次介绍我国当前市场高利贷的现状;然后指出我国当前市场高利贷存在的原因及问题;最后得出解决高利贷存在的问题的办法的结论。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麦金农(1973)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假说与市场分割假说揭示了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
kropp(1989)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是同一国家中同时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规金融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间借贷则在这种控制之外进行运转,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条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借贷资金不能跨市场流动。
krahene和schmidt(1994)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之间的区别在于交易执行所依靠的对象不同。正规金融活动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而民间借贷活动则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以外的体系。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对高利贷进行明确定义,阐述研究方向及意义;
2.介绍我国当前市场高利贷的现状;
3.分析我国当前市场高利贷存在的原因及问题;
5. 参考文献
[1]岳彩申,张晓东.民间高利贷的法理源流及制度变迁[j].政法论丛,2015(02).
[2]王晓波,郝洪斌.我国民家高利贷现象探析[j].征信,2013(07).
[3]杨积堂.论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的危害与法律规制[j].新视野,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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